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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遇陷阱 消费者注意啥

发布时间:2024-06-28 16:47:57 文章来源:行业动态 阅读次数:1

  “一秒折叠,背上就走!”轻便易收折的儿童推车,是多少宝妈理想的“遛娃神器”。万一遇上一款质量堪忧的,孩子受伤,责任谁担?

  2021年9月,萱萱爸爸在商店给女儿萱萱买了一辆“新车”——某品牌儿童推车。一天,爸爸和妈妈推着“遛娃神器”,带着2岁的萱萱遛弯。进入市场时,市场正门内、外地面连接处有一条宽约10厘米、深约2厘米的裂缝,推车的万向轮卡在缝隙里,萱萱妈妈顺势向前推了一把推车,推车后车轮离地,向前与前车轮发生折叠,座椅前倾失去重心,坐在车里的萱萱脸朝下摔落地面。

  萱萱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诊断“1.下唇部贯通伤;2.上唇部粘膜挫裂伤”,经门诊复诊,还需进行一年抗瘢痕治疗,一年后根据恢复情况再决定是不是需要进一步治疗。萱萱爸爸就推车产品缺陷向消协投诉,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消协终止了调解。萱萱爸爸作为萱萱法定代理人,转而提起诉讼,要求商店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商店却不觉得自身售出的儿童推车存在产品缺陷,始终不同意赔偿。商店认为,萱萱爸爸购买的推车由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此外,商店与萱萱爸爸还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童车产品标识、使用说明、折叠锁定装置等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所检项目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因此,案涉推车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萱萱的诉请理据不足。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原告萱萱乘坐被告商店所售推车受伤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案涉推车是不是真的存在产品缺陷有争议。

  根据被告商店陈述及现场演示,推车推杆把手下方有一个拉环,当要折叠推车时,需要拉住拉环,同时推动推杆向下并撞击,解锁推杆往下放倒至最低位置,推车的座椅会向前倾斜,就可折叠收起推车。然而,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萱萱的妈妈以正常状态推车,并没有拉动拉环等会造成推杆解锁的失误性操作,亦未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操作,案涉推车却发生了车轮折叠、座椅倾覆的情况,最后导致原告萱萱受伤。尽管被告商店提供了案涉推车的检测合格报告,但推车在正常操作使用过程中,存在不正常触发解锁的安全风险隐患,对推车内乘坐的婴幼儿人身安全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案涉推车存在产品缺陷,且被告商店无证据说明该缺陷是原告方不当使用造成的。

  综上,被告商店出售的案涉推车存在产品缺陷并对原告萱萱造成人身伤害,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经核算,应向原告萱萱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有两种,一为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二为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换言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等同于产品“无瑕”,当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时,亦属于有缺陷的产品。而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商店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定制家具,听到的是“你想要的,我都做能”,得到的是“你想你的,我做我的”。精挑细选的环保板材,到手的却不那么一回事,消费者该怎么办?

  阿杜购置了一套新房,打算安装全屋定制柜,考虑到家中孩子年幼,想选用环保板材作为柜体材料,便要求定制公司统一采用A品牌板材作为全屋定制的柜体。

  付款后,阿杜发现合同中板材品牌被写为“A”,当即要求修改。合同虽改,阿杜却疑心起板材真伪。阿杜先是委托研究院对衣柜板材进行甲醛释放量检测,检验测试结构为甲醛释放量实测值为0.21mg/L;后又挑选样材寄往A品牌华南地区总代理商处求证。

  对方回复称A品牌无样材型号花色,且A品牌基材的甲醛释放检测值为0.18 mg/L,样材非A品牌产品。阿杜认为定制公司明知板材为假,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影响了家人、孩子的身体健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全屋定制价款并支付总价款三倍的赔偿款,共计25.48万元。

  定制公司辩称其为阿杜提供的是加工定制服务,并非单纯买卖关系,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的定义,本案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即便适用该法,定制公司也无欺诈故意。在签订合同后,定制公司即向C公司购买A品牌素板,素板也是A品牌授权、可以经营售卖的板材。定制公司是通过买卖取得的板材,并无明知板材造假而刻意隐瞒的故意。此外,阿杜家使用的板材并非由定制公司生产加工。即便阿杜存在损失,其损失也应当由板材的加工方C公司及其供应商承担。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原告阿杜为其房屋购买定制家具属于消费行为,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检测报告和A品牌公司的回复表明,被告定制公司使用的板材,并非A品牌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板材,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被告定制企业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返还家具定制价款。被告定制公司在明知原告阿杜要求使用的是A品牌板材的情况下,仍向非授权代理商订购其他板材,也没有对其提供的板材进行核实,被告定制企业存在欺诈行为。原告阿杜要求赔偿三倍定制价款,合理有据。

  由于“全屋定制”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买卖,相反,合同履行周期通常较长,交付的成果影响着履行效果,一旦“出错”,维权成本高不说,还耗时劳神。且家装行业专业性强,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当注意细节的约定,如使用的品牌、材质、厚度、尺寸、环保级别,计价方式、价格、工期、违约责任等,并且在材料及实施工程人员进场时做监督,更要在装修结束后积极履行验收义务,以此预防和化解定制家具过程中的质量纠纷。

  在趁着假期奔赴“诗与远方”的路上,很多人怕遇上价格“刺客”,以为提前预订能免挨“刀”,结果却被商家毁约。遇到“便宜客房”订单被取消,消费者该怎么去办呢?

  2022年年底,小福在奇某旅行社抖音直播间,下单了两份澳门某酒店套房套餐,两间两晚的普通双床房共3000元。下单前,主播承诺酒店套餐一年有效,入住前联系抖店客服预约即可,没有消费随时可退款,涨价不补差,降价也不退差。

  假期将近,小福和家人商量好出行时间后,联系奇某旅行社客服,准备预约入住酒店。怎料,客服推托小福选定的日期酒店名额已约满,小福追问“到底要提前多久预约”“往后推一两天行不行”“万一约不上如何来处理”,客服这才说套餐是之前做的优惠活动,现在已经停止预约,再问就没人回复了。没几天,小福突然收到奇某旅行社的退款3000元。

  小福搜了一下原定出行日期澳门某酒店房价,最便宜的也要2283元一晚,两间两晚的房价就需要9132元,如果自己再订就要多花6132元,便想找奇某旅行社“理论”,却发现可作为平台交易争执判断依据的交易快照被删除了,抖店也关了。

  小福认为,当初在直播间订房也是冲着促销优惠去的,在已经支付订单款项的情况下,奇某旅行社不按订单提供服务,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对应责任。奇某旅行社虽已退回订单费用,但因重新预订酒店需要多花6000余元,也耽误了自己正常工作生活,诉至法院,要求奇某旅行社支付经济赔偿金6132元、误工费1000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福在被告奇某旅行社处购买了酒店优惠套餐,双方就此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原告小福计划使用优惠套餐预订酒店时,被告奇某旅行社无故表示预订服务已经停止,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因原告小福在庭审中表示此后实际上并未入住澳门某酒店,故对原告小福要求按照预订该酒店房间的市场行情报价差额赔偿相应的损失,不予支持。考虑到即便被告奇某旅行社已退还订单费用3000元,其违约行为仍导致原告小福出行受一定的影响,酌情认定被告奇某旅行社按照订单价的30%向原告小福支付赔偿金900元。至于误工费,原告小福无证据予以佐证,双方亦无约定,故不予支持。

  旅游旺季,商家小幅涨价无可厚非,但遇“节”就要“补差价”甚至直接“砍单”,就是违约。当各位旅游“特种兵”们在网上下单预订了酒店,又支付了相应对价,和酒店的合同就成立且生效了,酒店临时要求“补差价”,即是单方修改合同,没有“特种兵”的同意,酒店仍应按照订单在指定日期提供房间;酒店如果涨价不成强行“砍单”,“特种兵”能要求酒店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如重新订酒店所造成的价格持续上涨的实际损失等。此外,酒店在“价格涨跌”中,若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的,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即按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付。

  售楼部门口挂起的横幅,写着“买房送全屋电器!”如今,房买了,装修都“搞定”了,说好的全屋电器,开发商却没有全送。消费者想要开发商折现赔偿,能获支持吗?

  小刘在高新区买了一套房子,签完合同付首付时,开发商给了小刘一张家电大礼包兑换券,承诺赠送价值20000元的家电大礼包,包括冰箱、洗衣机、净水器和“厨房三件套”(抽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等。

  交房后,小刘四次要求兑换礼包,开发商仅兑现部分,便以“缺货”为由迟迟不兑付“厨房三件套”。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新房能战场“入伙”,小刘最终自购“厨房三件套”。

  小刘认为,从签订购房合同到自行采买之时,已逝去有15个月的时间,足够开发商准备礼包产品,开发商却无限期拖延,怠于兑换,最终只得自购部分家电,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鉴于已兑换的家电价值13385元,要求开发商折价补偿“厨房三件套”6615元。

  开发商则称家电大礼包是赠送的,作为赠与人,在家电赠出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自己尚不负有交付“厨房三件套”义务。更何况自己本就不打算撤销赠与,只是赠送家电的时间存在波动性,兑换券中也未写明赠送时间,自己一直在积极兑现赠送。

  目前“厨房三件套”已经到货,到货后也通知小刘领取,能够继续提供“厨房三件套”,但不能折现。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在原告小刘购房时,承诺赠送价值20000元的家电大礼包,本质上是对购房款的优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

  在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小刘已支付房款的前提下,被告开发商应予全部兑换。即便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兑换时间,也不等于无期限。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家电用途,被告开发商应在业主收房和装修完毕后及时兑付,以便业主安装和使用家电。

  原告小刘多次要求兑换“厨房三件套”无果,故在原告小刘自购厨房家电后,要求被告开发商对该“厨房三件套”折价补偿,理据充分。已经兑换的其余家电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总价为13385元,并无明显不合理,被告开发商也无其他证据来否定该价格,香洲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小刘折现6615元的诉请。

  本案中,开发商承诺“购房赠送家电礼包”,虽说系“赠送”,但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是建立在购房的前提下,其实际将赠品价值计入销售成本中。

  此外,在赠与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赠与物如家具、家电等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主要的因素之一,也是购房者与开发商进行议价的条件之一,故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未予兑现,实为违约,应向业主赔偿该部分对价的损失。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房前,不要被开发商打出的广告、售楼人员推销的说辞“迷了眼”,要认真、仔细地了解优惠或赠送条件,包括赠送物品的品牌、型号、兑现时间等,还要明确约定开发商不履行承诺的违约后果,若发生纠纷,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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